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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事项的规定

发布者:yley来源:秦风网发布时间:2020/9/12 14:12:00阅读:17845字体:默认

近日,省纪委监委印发《陕西省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事项的规定》,自2020年7月起实施。这是全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求、扎实开展赵正永案以案促改工作,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深化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举措。

《规定》把“严”的主基调贯穿始终,以党纪处分条例、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为依据,结合近年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聚焦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等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问题进行了细化和界定,是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遏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腐败,促进领导干部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突出腐败问题以权谋私的本质,围绕领导干部利用其职权或职务影响,针对非分要求、投资入股、权权交换、施加影响等情况,对违规插手干预行为进行了细化,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同时,《规定》针对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领域,分别列举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的具体情形。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事项,包括插手干预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指定或预定承建方,操纵评标、中标结果,调整规划设计条件,指定项目服务商,要求减免缓有关费用等八种情形。严禁违规插干预矿产开发事项,包括插手干预矿产开发项目规划、审批,物资采购、税费征收,国有矿产权和股权转让,行政监管部门执法等六种情形。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利用事项,包括插手干预土地利用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调整土地使用权用途、年限,不动产登记发证、税费征收,转包、分包项目等六种情形。

《规定》着眼于深化标本兼治、提升腐败治理效能,划出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红线,对接相关党纪和法律规定,对收到违规插手干预情况如何处置作出规定,增强了《规定》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对收到的违规插手干预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向本部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由其依照有关规定处置。对收到有关情况不如实报告,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事项的检举举报,建立台账、及时办理。必要时将办理结果向反映单位反馈。领导干部有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全文如下
《陕西省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教育全省各级领导干部遵纪守法,促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成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插手干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事项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向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咨询、协调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有关事项正常进行或干扰监管、执法活动的;

(二)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或以其名义投资入股的;

(三)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四)对有关部门、单位执纪执法活动或正常履职行为施加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

第四条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事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规插手干预项目规划、立项、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二)违规为项目指定承建方或预定承建方,或违规插手干预安排项目有关事项的;

(三)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招投标活动,或操纵评标、中标结果的;

(四)违规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改变城乡建设开发规划,或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等规划设计条件,或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包、转包项目的;

(五)为项目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或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预算结算活动的;

(六)违规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增加、减免、缓缴有关费用的;

(七)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保执法等行政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正常工作施加影响的;

(八)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行为的。

第五条严禁违规插手干预矿产开发事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规插手干预项目规划、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二)违规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或插手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违规插手干预国有矿业权和股权转让的;

(三)违规要求矿产企业或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分包工程项目的;

(四)违规插手干预矿产开发中物资采购、税费征收的;

(五)违规对矿产开发中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保执法等行政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施加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矿产开发行为的。

第六条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利用事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利用规划、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二)违规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的;

(三)违规要求有关单位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权用途、年限的;

(四)违规插手干预不动产登记发证、税费征收的;

(五)违规要求项目承建方转包、分包项目的;

(六)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利用行为的。

第七条领导干部对收到的违规插手干预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向本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收到情况报告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置。对收到有关情况不如实报告,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事项的检举举报,建立台账、及时办理。必要时将办理结果向反映单位反馈。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定〉的通知》(陕纪发〔2018〕5号)同时废止。